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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當跟騷法遇到性平法
以下圖文⬇️(法律扶助基金會製作),可幫助讀者快速掌握《跟蹤騷擾防制法》(簡稱跟騷法)的立法重點。
依據「跟騷法」第12條第1項規定,法院於審理終結後,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:「一、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,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」、「四、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」。
因此,針對職場工作關係發生的「跟蹤騷擾行為」,在法院依據「跟騷法」第12條第1項規定核發「跟騷禁制令」之後,雇主(僱用人)即應負有「配合落實法院保護令內容」之義務。
換言之,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(簡稱性平法)第13條第2項規定:「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」,未來解釋上,即當然包括:雇主必須採取立即有效具體措施,配合落實法院核發「跟騷禁制令」內容。
上述雇主負有之「保護義務」,並進一步再連結到性平法第28條規定:「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,受有損害者,雇主應負賠償責任。」,而使「跟騷禁制令」之被害者(勞工、受僱者)取得對雇主之損害賠償請求權。
就結論而言,在我看來,未來職場勞動關係上,「跟騷法」與「性平法」將形成「勞動保護法」整體體系上的「互補結合作用」。
「跟騷法」不僅賦予「法院」介入處理「職場跟騷行為」的具體裁量機制,更使「法院」實質上可進一步去影響、要求「性平法」雇主「糾正補救措施」的具體落實程度(保護強度/保護密度/保護效度)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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